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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

2007-04-23

第六章 福 利 
    第四十条[职责] 
  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、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,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。? 
    第四十一条[救济与供养] 
  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,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、补助。? 
  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扶养人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,按照规定予以供养、救济。
    第四十二条[保险] 
   残疾人所在单位、城乡基层组织、残疾人家庭,应当鼓励、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。? 
    第四十三条[福利安养机构] 
 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,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,并逐步改善其生活。? 
    第四十四条[特别照顾] 
  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。? 
  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;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,准予免费携带。 
  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、电车、地铁、渡船。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。? 
  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、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。? 
 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。? 
    第七章 环 境 
    第四十五条[职责] 
  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,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。? 
    第四十六条[无障碍设施] 
  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,采取无障碍措施。? 
    第四十七条[理解与互助] 
  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,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,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,倡导团结、友爱、互助的社会风尚。? 
    第四十八条[助残日] 
  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,为全国助残日。? 
    第八章 法律责任
    第四十九条[申诉与起诉] 
  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? 
    第五十条[行政责任] 
  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,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。? 
    第五十一条[民事责任] 
  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、损害的,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 
    第五十二条[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] 
  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,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。? 
   虐待残疾人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;情节恶劣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? 
  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、情节恶劣的,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 
   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,以强奸论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? 
    第九章 附 则 
    第五十三条[条例与地方法规] 
  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? 
  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。? 
    第五十四条[生效时间] 
  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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